本市英語教師101學年度後可申請英語加註專長證明之情形如下:
3.15教育處公告
英語教育 | |||||
公告主題 | 轉知教育部辦理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申請作業流程、登記申請表(年資5年以上參考用)、申請檢查檢核表等相關表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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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1年3月12日臺國(二)字第1010041183號函辦理。 二、有關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制度配套措施預計於101學年度開始推動,推動對象為師資生、國小一般教師、現職國小英語教師及具國小合格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等4類。另為讓教育部核定之師資培育大學可及早依據各類教師申請加註英語專長之需求數進行後續開班事宜,本府將另進行需求調查,屆時請學校協助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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